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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鄭月霞蘇姿月張維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蔡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予馨、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5,02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5,5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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