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0號
- 上訴人
- 蔡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予馨、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5,02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5,5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