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翁寶珍(即蔡炎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健獻(即蔡炎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蔡春枝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57,361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1,9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起訴時遺產總額73,546,971元- 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 、2 不
列入分配3,562,000 元- 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0不列入分配40,8
06元)/6(應繼分)=11,657,361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