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翁寶珍(即蔡炎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健獻(即蔡炎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蔡春枝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57,361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1,9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起訴時遺產總額73,546,971元- 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 、2 不 列入分配3,562,000 元- 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0不列入分配40,8 06元)/6(應繼分)=11,657,361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