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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8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81號

再抗告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8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8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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