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抗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抗字第81號
- 再抗告人
-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105 年度重抗字第8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