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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0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陳璘岳
被上訴人
蕭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6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時,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7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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