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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盧珽瑞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道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12月20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6,822 元,應徵裁判費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5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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