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盧珽瑞
- 訴訟代理人
- 朱龍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道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12月20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6,822 元,應徵裁判費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