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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08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08號

上訴人
陳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進福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 萬元(確認二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以165 萬元核定,即165 萬元×2 =33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 萬0,505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0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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