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19號
- 上訴人
- 簡茂寅即高雄市私立東昇文理短期補習班
王文釵
視同上訴人 張簡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麗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萬0,7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