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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藍子鴻
被上訴人
蔡艾淇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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