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1號
- 上訴人
- 王逸民
- 上訴人
- 王麗玟
- 上訴人
- 王麗君
- 上訴人
- 王逸生
- 上訴人
- 王逸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景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岳忠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孫春月
- 被上訴人
- 王富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陳報繼承王英州之遺產,就高雄三信苓雅分部活存21元、大眾銀行活存26元、高雄三信存款2620元、1012元部分,目前是否存在?若否,何人領取?如何分配?)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