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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91號

撤銷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魏式璧李育信洪培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1號

上訴人
王逸民
上訴人
王麗玟
上訴人
王麗君
上訴人
王逸生
上訴人
王逸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上訴人
王孫春月
被上訴人
王富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陳報繼承王英州之遺產,就高雄三信苓雅分部活存21元、大眾銀行活存26元、高雄三信存款2620元、1012元部分,目前是否存在?若否,何人領取?如何分配?)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9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