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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姚志豪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被上訴人
蘇彣琪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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