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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號

塗銷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23號

上訴人
薛家鈞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薛陳招(薛博元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薛惠分(薛博元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薛道隆(薛博元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薛少軒(薛博元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紀華
訴訟代理人
薛博尹
訴訟代理人
薛博文
訴訟代理人
薛智中
訴訟代理人
陳薛孋嬌
訴訟代理人
戴志修
被上訴人
傅俊仁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戴于超  高雄市○○區○○路000號

受告知人  陳昭宏

      蔡佩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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