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2號
- 抗告人
- 林超倫
- 相對人
- 王乙丞
- 相對人
- 阮月仙
上列抗告人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事件,本院於106 年3 月28日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四點「據上論結欄」原記載:「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50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