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號
- 抗告人
- 唐怡華(即唐晞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國祥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8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國祥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8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