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國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7,011 元,應徵裁判費6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