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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李昭彥羅培毓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棓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國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7,011 元,應徵裁判費6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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