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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設定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訴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7 月15日106 年度重上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3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9,156 元,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設定抵押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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