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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科瑜洪能超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陳勻熏(原名陳春菊)

上列上訴人與簡進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25,55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0,0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限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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