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許明進
- 當事人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因與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52,5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63,992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