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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徐文祥黃悅璇許明進

  • 當事人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因與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屏東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15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52,5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63,992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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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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