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宋邱柏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5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