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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春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吟秋律師
被上訴人
陳志彥
被上訴人
楊煜翔
被上訴人
上一人 陳桂華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林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建平」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志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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