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吳葉富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對造楊韻貞等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1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198元,上訴人僅繳納23,478元,尚不足22,720元。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