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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8號

上訴人
吳葉富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對造楊韻貞等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1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198元,上訴人僅繳納23,478元,尚不足22,720元。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3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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