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陳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進福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 萬元(確認二次會議之決議不成立,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各以165 萬元核定,即165 萬元×2 =33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 萬0,505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