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楊淑珍

上訴人
簡茂寅即高雄市私立東昇文理短期補習班

王文釵

視同上訴人 張簡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簡麗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萬0,7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1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