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月霞張維君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張良寶 住台東市○○街00巷0 弄00號4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筱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12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81 萬2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7 萬3077元

,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