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張良寶 住台東市○○街00巷0 弄00號4 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筱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12月1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81 萬2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7 萬3077元
,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