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陳永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同進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民國106 年11月15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5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 萬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