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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被上訴人
雕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芬芳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各於107 年10月17日前

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到院(繕本逕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