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祺成
- 訴訟代理人
- 王佑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論律師
- 被上訴人
- 雕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芬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各於107 年10月17日前
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到院(繕本逕送),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7號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各於107 年10月17日前
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到院(繕本逕送),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