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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撤銷信託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李怡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譚正中(即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溫樂源
訴訟代理人
劉雪鳳
相對人
李月茹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相對人
張衽紳(即張芳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譚玉鳳與相對人溫樂源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正中准為本院民國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號撤銷信託等事件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終止;又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3 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之當事人譚玉鳳已於民國107 年0 月0 日死亡,其為譚玉鳳之繼承人,依法聲明承受等語,並提出譚玉鳳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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