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3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譚正中(即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 相對人
- 溫樂源
- 訴訟代理人
- 劉雪鳳
- 相對人
- 李月茹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道律師
- 相對人
- 張衽紳(即張芳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譚玉鳳與相對人溫樂源等間撤銷信託等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正中准為本院民國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號撤銷信託等事件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終止;又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03 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之當事人譚玉鳳已於民國107 年0 月0 日死亡,其為譚玉鳳之繼承人,依法聲明承受等語,並提出譚玉鳳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