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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魏式璧李育信洪培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上訴人
李國雄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1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91萬1164元(公告現值3800元/ ㎡×土地面積1 萬5239.78 ㎡=5791萬116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8萬25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