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李國雄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1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91萬1164元(公告現值3800元/ ㎡×土地面積1 萬5239.78 ㎡=5791萬116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8萬25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