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簡色嬌黃科瑜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26號

上訴人
陳聰傑
即反訴原告
之12
被上訴人
楊佳楣
即反訴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06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本訴),提出民事擴張暨準備狀,聲明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7 萬元9 千元,及其中107 萬9 千元自82年7 月5 日起;其中50萬元自擴張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擴張狀可稽(本院卷第76至81頁)。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對上訴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而繫屬本院。上訴人既非原審之原告,自無從於本案上訴程序中對被上訴人為訴之擴張,然上訴人既有利用上訴程序對被上訴人為聲明㈢請求之意思,核其真意是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合先敘明。

二、按反訴是利用本訴訟程序提起之訴訟,既為利用本訴訴訟程序,則如本訴訴訟程序係因可歸責於「反訴原告」之情,致訴訟繫屬消滅,而無本訴程序可資利用,自無承認反訴獨立存在之餘地,此與「反訴被告」所提之本訴,因本訴撤回或其他原因而終結者,反訴不受影響不同。經查,上訴人雖提起本案上訴,但因上訴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107 年1月17日通知限期命其於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含本件反訴),逾期未繳納。本院因而於107 年2 月13日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226 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04 、105 頁)。本案上訴既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訴訟繫屬消滅,依上說明,上訴人所提反訴,即非合法,應駁回其反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反訴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