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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魏式璧陳宛榆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上訴人
Michael James Brown 柏翔
即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吳佩玲
即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柏翔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柏翔向本院陳報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之2 ,惟本院經對該址為送達,因其已遷出而遭退回,有送達證書及公文封(本院卷二第179 頁)在卷可稽,又上訴人柏翔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入境後,經查迄無出境紀錄,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單附卷足憑(本院卷二第209 頁),而本件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應認本件與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之規定相符,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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