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68號
- 上訴人
- Michael James Brown 柏翔
- 即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
- 吳佩玲
- 即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柏翔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柏翔向本院陳報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之2 ,惟本院經對該址為送達,因其已遷出而遭退回,有送達證書及公文封(本院卷二第179 頁)在卷可稽,又上訴人柏翔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入境後,經查迄無出境紀錄,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單附卷足憑(本院卷二第209 頁),而本件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應認本件與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之規定相符,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