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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鄭月霞吳登輝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

上訴人
楊豐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飛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1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8422元,應徵裁判費5 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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