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楊豐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飛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2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1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4 萬8422元,應徵裁判費5 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