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姚志豪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彣琪
- 訴訟代理人
-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