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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6號

返還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鄭月霞張維君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76號

上訴人
王美珠

      王美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麒崴、王麒淼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9,820 元(計算式:3,020,000 元+429,455元+1,710,184元=5,159,639元,詳原審卷一第10頁國稅局核定價額;上訴人應繼分合計為1/2 ,5,159,639 ÷2=2,579,81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特留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