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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簡色嬌張維君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沅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99,993 元(719,200 元+3,180,7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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