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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3號

撤銷假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53號

抗告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抗告人

不服本院106 年3 月28日裁定,再為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抗告人於收受裁

定5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