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號
- 抗告人
-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薛西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而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依法即應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薛西全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6 月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而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依法即應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