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陳勻熏(原名陳春菊)
上列上訴人與簡進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25,55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40,0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限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