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

給付合建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

上訴人
陳勻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5萬元,應徵裁判費227,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合建分配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