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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魏式璧黃宏欽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宋邱柏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5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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