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春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博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吟秋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志彥
- 被上訴人
- 楊煜翔
- 被上訴人
- 上一人 陳桂華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林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建平」之記載,應更正為「范志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