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
- 上訴人
- 蕭宥鷳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上訴人
- 黃文志 住屏東縣○○鎮○○里00鄰○○路0巷
- 上訴人
- 黃文村 住屏東縣○○鎮○○里00鄰○○路00
- 上訴人
- 黃美芳 住同上
- 上訴人
- 兼上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米秀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 (原蕭惠文)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 00號
- 居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 巷00號
- 居屏東縣○○鎮○○里○○路000號
- 黃文伸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8樓
- 黃鈴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 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末行記載「本院卷『第78頁』」、第16頁第1 行記載「本院卷『第178 頁』」,應依序更正為「第118頁」、「第206 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