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42號
- 再抗告人
-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再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Komasato Rinda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容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冠龍律師
- 相對人
- Alvamar Capital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Chan Kam Piew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Komasato Rinda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尤應由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具狀陳明其原法定代理人Mah Chew Fun已離任,由Komasato Rinda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繼任,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乙份為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