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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42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42號

再抗告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抗告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相對人
Alvamar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 Kam Piew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Komasato Rinda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尤應由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具狀陳明其原法定代理人Mah Chew Fun已離任,由Komasato Rinda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繼任,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乙份為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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