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42號再 抗告人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Komasato Rind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張容綺律師 吳冠龍律師 相 對 人 Alvamar Capital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 Kam Piew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Komasato Rinda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尤應由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具狀陳明其原法定代理人Mah Chew Fun已離任,由Komasato Rinda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繼任,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乙份為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