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梁翠娥
- 上訴人
- 梁瑩姝
- 上訴人
- 梁榮堯
- 被上訴人
- 陳靜枝
- 被上訴人
- 陳英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梁翠娥、梁瑩姝、梁榮堯為梁李金鳳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可明。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亦為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所明定。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梁李金鳳於民國111 年7 月16日死亡(本院卷㈦第193 頁),繼承人為梁翠娥、梁瑩姝、梁榮堯,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本院卷㈦第195 至203 頁),惟迄今該3 人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梁翠娥、梁瑩姝、梁榮堯為梁李金鳳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