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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8號

上訴人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3 月28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4,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為46,347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

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

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