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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祥羅培毓李昭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98,41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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