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5號
- 抗告人
- 陳信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啟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19日本院107 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95 條之1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