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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黃國川甯馨黃宏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5號

抗告人
陳信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啟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19日本院107 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95 條之1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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