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請人
謝滿妹
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相對人
吳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256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度潮訴字第5 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本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表及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表明之上訴理由,非經審理不能認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即與法定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3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