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寶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春美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國字第2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87,80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