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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進寶
訴訟代理人
孫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春美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度重上國字第2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87,80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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