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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3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53號

上訴人
林盛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參加人
王素惠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被上訴人
朱粟芬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李茂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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