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許美金

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許美鈴、許順財、許利建、被上訴人許興順

、張來順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9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47,99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為221,94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

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