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許美金
上訴人與視同上訴人許美鈴、許順財、許利建、被上訴人許興順
、張來順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 年9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47,99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為221,94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
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