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甯馨徐文祥何佩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

抗告人
陳文通

      黃勝堂

      林春凰

      陳美玲

      吳佩真

      黃健彰

      莊銘仁

      許丁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2日本院107 年度金上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