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
- 抗告人
- 陳文通
黃勝堂
林春凰
陳美玲
吳佩真
黃健彰
莊銘仁
許丁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2日本院107 年度金上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